关于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验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6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和管理,维护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依法开展2017年度住房公积金年度验审工作的通知》(甬房金管〔2018〕25号)的有关规定,现就2017年度验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审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象山县公积金中心开户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审核单位是否全员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审核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年审方式

年审原则上采用网上年审

(一)已申领u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登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位网上业务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中“年度验审”;未申领u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可登录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年审业务模块,点击左侧菜单栏中“年度验审”,通过经办人手机验证方式进行年审。

(二)单位进入年审界面后,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并确认发送,发送成功后即可查询年审结果。

(三)年审通过的单位可自行打印凭证以此作为当年年审通过依据。

(四)年审未通过的单位,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按照系统给出的提示进行操作。

四、注意事项

(一)今年年审,本中心将继续开设年审专窗,作为网上年审过渡期。2019年原则上不再开设年审专窗。

(二)未申领u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网上年审前应核对系统中预留的经办人手机号码,如有变化应先更改后再操作年审。

(三)各缴存单位应安排专职人员,认真核对、补充和更正单位以及职工个人的有关信息,做到及时申报,确保填报数据的完整、准确。

(四)未通过年审的单位应尽快落实整改,对提供虚假资料或未参加年审的单位,经查实有职工未缴、漏缴、欠缴等现象且拒不整改的,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有关规定依法给予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年审事项不明确的,可通过0574-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咨询。

五、年审安排

(一)网厅办理时间: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日),8:30—17:00。

年审窗口办理时间:2018年7月1日至7月31日(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

(二)网厅平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网址为http://gjjwt.nbjs.gov.cn:7001/gjj-wsyyt/yyt.html,登陆账号为单位公积金账号,登陆密码为协议号后6位)。

年审窗口地址: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2018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