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象山县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所有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5%-12%的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同一单位职工适用同一缴存比例),缴存额见角、分进元。
住房公积金每月缴存额=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计算结果见角分进元后)×2倍(单位、个人1:1)。
二、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在象山县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24420元的按24420元计缴。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县政府调整我县最低工资标准,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三、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时须提交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告、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决议及申请报告,并经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县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实施。上市企业必须全体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上述申请受理时间截止至2018年7月18日,申请资料领取和申请受理地点: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433号,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
五、办理方式:
(一)网上申报
(1)已使用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单位注册用户”按钮登陆(http://gjjwt.nbjs.gov.cn:7001/gjj-wsyyt/yyt.html,下同),输入所在单位的登陆信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2)未申领网银盾的单位,可通过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首页“非单位注册用户”按钮登陆,输入所在单位的登陆信息后,先确认单位经办人信息是否正确,如信息错误须立即修改并打印《单位经办人信息变更表》,由经办人本人携带《单位经办人信息变更表》和身份证至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办理信息变更。信息正确并通过手机号码验证,即可进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二)窗口申报
暂不具备网上申报条件的单位,填妥并盖章的附件1“象山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汇缴清册”(象山县公积金中心网站/col/col115241/index.html,点击“资料下载”中的“象山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汇缴清册”进行下载)。到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二楼办事大厅办理申报手续。
六、逾期未申报基数调整的,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将按照本通知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即不到下限的一律调整到下限的缴存基数。
七、2018年度各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7月18日。
附件:1.象山县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汇缴清册.doc
2.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操作说明
3.职级系数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象山分中心
象山县财政局
2018年7月6日
附件1:
象山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汇缴清册
( 年度)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住房公积金帐号:
序 号 | 个人住房 公积金账号 | 职工 姓名 | 证件号码 | 变更前 基数 | 变更后 基数 | 合计月 缴存额 | 移动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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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说明:
1、象山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年度调整汇缴清册。用于单位进行手工基数调整。
2、本表一式两份,单位和管理中心各留一份。
3、本表所指基数为住房公积金缴交基数。合计月缴额为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缴纳之和。
4、移动号码需为本人日常接收短信号码。
附件2:
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操作说明
我县行政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请按以下办法操作:
一、缴存比例
缴存比例确定为12%。
二、缴存基数
(一)行政单位人员:以2018年6月份工资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由以下部分组成:
1.职务工资;2.级别工资;3.补差;4.生活性津贴;5.工作性津贴;6.特殊岗位津贴(警衔津贴、法官津贴、检察官津贴);7.年度考核奖月平均数4800元乘以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职级系数确定(系数见附件职级系数,以下同)。
(二)事业单位人员:以2018年基础工资+绩效考核部分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由以下部分组成:
1.基础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护提高10%部分+生活补贴+岗位津贴+特殊岗位津贴之和。
2.绩效考核以月平均数4000元乘以目标考核办法规定的职级系数确定。
附件3:
职级系数
职级 | 职级系数 |
正县级 | 2.4 |
副县级 | 2.2 |
正局级 | 2.0 |
副局级 | 1.8 |
正科级 | 1.6 |
主任科员 | 1.5 |
副科级 | 1.4 |
副主任科员 | 1.3 |
科员 | 1.2 |
办事员 | 1 |
见习期 | 0.9 |
技师 | 1.3 |
高级工 | 1.2 |
中级工 | 1.1 |
初级工 | 1 |
普工 | 1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