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政府决策>发展规划
 索引号 002962350/2016-15406
 组配分类 发展规划  发布机构 象山县交通运输局
 成文日期 2016-11-3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五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8日          

 

 

 

象山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公路改造提升,服务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省委打造“两美”浙江的总体部署和《浙江省创建美丽公路“五个一万”工程实施意见》(浙交〔2015〕174号)、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道路改造提升用地管理的通知》(浙交〔2016〕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提升城乡品质,建设美丽宁波”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甬政发〔2015〕106号)、宁波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宁波市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实施意见》(甬交建〔2016〕97号)以及《浙江省农村公路提升改造技术指导手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和政策,加强计划、资金、设计、招投标、施工、监理、验收等全过程管理,以确保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和综合效益。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经县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认定,并录入浙江省公路数据库的乡村道公路。根据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分为提升工程、改善工程和加密工程三类。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协调农村公路改造提升中的重大事项,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农公办”)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备案、进度控制、年度考核及资金使用的监督等;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行业监管,主要负责计划下达、资金拨付、技术指导、施工图批复及交(竣)工验收等。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实施主体,承担项目建设的主体责任。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作领导。

县级各部门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的要素保障服务。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承担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第三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根据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内容和建设标准,项目分为提升工程、改善工程和加密工程三类。“十三五”期间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重点是提升工程和改善工程,兼顾加密工程。

     第六条  提升工程是对于交通量较大且路幅较窄的道路进行路面拓宽提高整体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在现有农村公路基础上,为满足农村地区出行需求,重点对具备提升条件的等外公路及不适应当前通行要求的四级公路进行拓宽改造。公路路面(行车道)宽度要求达到6米及以上,沥青砼路面结构需达到5cm厚AC类沥青混凝土+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水泥砼路面结构需达到18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第七条  改善工程是对于交通量不大、功能相对较弱的道路进行错车道设置以及局部路段改造等措施,确保行车的安全性和舒适性。实施内容包括弯道改善、错车道增设、路肩硬化、排水设施增设、新建边沟、纵坡改善、视距改善等。(具体建设指标最低控制要求见附件1)

第八条  加密工程是指农村公路的新建工程主要针对城镇化发展,受产业布局、路网及村镇规划调整,影响路网格局变化,需建设的通行政村、人口较多的自然村及重要产业、旅游基地的公路,重点打通断头路。新建项目应符合县乡公路网调整规划。新建村道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路面宽度(行车道)不小于6米,个别山区道路受地形限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实施美丽农村公路示范项目创建活动。根据“因地制宜,宜绿则绿”的原则,通过典型引领、以点带面,精心打造路况良好、设施完善、畅通安全、环境优美的美丽公路,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综合服务水平。

第十条  我县村道数据库中遗留了部分未列入养护计划的等级公路,在“十三五”期间将予以纳规管理,确保农村公路管养规范,提高专业列养里程。已经达到或通过提升改造可达到技术等级标准的道路,经验收后纳入交通部门管养范畴。因地形地貌限制改造投入大且服务功能不强或因地块开发已被征用及已承担城市交通功能的道路应从公路数据库中剔除。(具体纳规办法详见附件2)

第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只可享受一次补助,村道公路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提升、改善、加密,但未达到双车道标准的乡道公路不考虑改善,新建乡道必须按双车道标准实施。乡道公路提升工程原则上应满足三级公路标准,村道公路提升工程原则上应满足四级公路标准。

第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路面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米,或路基宽度原则上不得超过6.5米。但对于农村经济发展迅速、交通流量大、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公路,可适当增加安全防护空间,确保交通安全,路基增加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

 

第四章 规划、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县农公办组织编制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专项规划,并建立相应数据库。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统一规划、分年实施、逐步到位”的原则,编报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发展规划项目,将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发展规划纳入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规划、城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并与土地利用规划等其它规划相衔接。

第十四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计划编制应依据农村公路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分类实施”的原则。已开通城乡公交班线但受通车条件限制的线路优先安排计划,特别是政策处理工作无障碍、当地群众积极性高、前期工作到位、配套资金落实、社会经济效益好的路线给予优先考虑。

第十五条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编报计划应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尽力而为”的原则,根据资金筹措、政策处理等前期准备情况,在每年7月底前上报申请施工图设计批复文件,取得批复文件后于9月份申报下一年度提升改造计划。并做好项目的配套建设资金筹措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县农公办根据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计划项目,结合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规划库,经实地勘察、认真核查,编制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年度建设计划。未按规定完成施工图报批的项目不列入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 县农公办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相关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建设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七条 经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应在规定的建设期限内完成,对未能按计划时限完成的,或在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管理不力等情况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除年度目标考核扣分等处罚措施外,核减下一年度的项目申报额度,以确保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的严肃性。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设计变更、财务审计、竣工验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文件报县农公办备案。建设单位应及时签订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并报县农公办备案。

第二十条  设计单位承担勘测设计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二级及以上的公路、隧道工程、中型以上的桥梁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其他工程项目可适当简化程序,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二十一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施工必须由具有公路资质的施工企业施工,具有公路资质的监理公司监理。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县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提出质量、安全监督申请,未办理质监、安监手续的项目不予验收。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变化需要调整项目或改变项目规模或技术标准,建设单位必须按程序办理设计变更相关审批手续。对于擅自调整项目、缩小项目建设规模或改变技术标准的,项目将不予验收。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应设立专用账户,专款专用,实行财务公开,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计划项目进度管理采用报表制度,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上报进度月报表、年度报表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告数据应如实准确。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项目参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和《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JTG F80/1-2004)进行验收。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申请验收,申请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交通工程试验检测机构进行交(竣)工质量检测。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建设单位的验收申请及时组织验收,对工程质量进行鉴定,提出验收意见。建设单位根据意见及时整改,县交通运输局根据整改结果下发验收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工程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要求将竣工资料统一装订成册归档,同时报县农公办备案存档。

 

第六章 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资金来源由市县级补助资金、镇乡(街道)配套资金和其他资金组成。其中市县级资金补助标准为:村道提升加密工程市级补助海岛60万元/公里,欠发达乡镇50万元/公里,一般乡镇45万元/公里,县级配套加密工程50万元/公里,提升工程25万元/公里;乡道提升工程县级补助平原80万元/公里(山区100万元/公里),加密工程平原150万元/公里(山区180万元/公里);乡村道改善工程市级补助弯道改善平原3万元/处(山区6万元/处),县级按1:1配套;增设错车道平原1万元/处(山区2万元/处),县级按1:1配套;路肩硬化10万元/公里,县级配套4万元/公里;纵坡改善5万元/公里,县级按1:1配套;新增边沟6万元/公里,县级配套2万元/公里;增设涵洞0.2万元/道,县级按1:1配套。新建桥梁(中桥及以上)、隧道:海岛、欠发达乡镇1300元/平方米;一般乡镇1200元/平方米,县级按1:1配套。绿化工程乡道按8万元/公里补助,最低要求公路边两侧宽5米及以上,村道按5万元/公里补助,最低要求公路边两侧宽3米及以上。(详见附件3)

第二十八条  县级补助资金由县财政局在预算内安排,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市县级资金补助负责剩余资金筹措落实,县财政局和县农公办应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补助资金根据工程进度情况分三次拨付,工程路基完工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的50%,工程验收合格后给予拨付补助资金的35%,剩余15%在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和固定资产结转后给予支付。

 

第七章 考核奖励

第三十条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列入县政府对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县农公办要加强监督检查,每半年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并将检查情况上报领导小组和上级有关部门,年终对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考核标准和办法另行发布)

第三十一条  县农公办负责提出对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考核名次建议,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根据评分排名,年度考核名次为第一名(1个)、第二名(1个)、第三名(1个)。评上前三名的镇乡(街道),通过“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奖励。

第三十二条  县农公办根据市里的考核结果分配奖励资金,在次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十三五”我县辖区内实施的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工程项目。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相关指标最低控制要求

2.未列养项目纳规验收办法

3.农村公路市级补助标准

 

 

 

 

 

 

 

 

 

 

 

 

 


附件1

 

农村公路改造提升建设相关指标最低控制要求

类型

指标

乡道

村道

提升

拓宽

路面宽度(m)

按规范达到双车道标准

6

沥青砼路面

5cm厚AC类沥青混凝土+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水泥砼路面

18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改善

弯道改善

半径(m)

15(相关指标满足规范要求)

增设

错车道

路基宽度(m)

6.5

数量(个/km)

3

有效长度(m)

20

路肩硬化

沥青砼路面

5cm厚AC类沥青混凝土+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水泥砼路面

18cm厚水泥混凝土面层+16cm厚的水泥稳定碎石基层

排水设施

涵洞直径(m)

0.5

新建边沟

内径(cm)

40*40

纵坡改善

纵坡坡度(%)

≤9

视距改善

视距(m)

≥20

新建

村道新建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且路面宽度(行车道)不小于6m,个别山区道路受地形限制可适当放宽。

注:若拟提升改造项目已经达到本指标最低要求的还需进行进一步升级,将不予补助。

 


附件2

 

未列养项目纳规验收办法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农村公路验收主体,牵头组建由质监站、公路段及乡镇城建办等各方共同参与的验收委员会。其中,质监站为质量监督单位,公路段为行政管理单位,各乡镇为农村公路实施主体。

由各乡镇委托具有公路质量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需纳规的农村公路进行质量及相关指标的检测与评定。主要检测项目如下:

1.道路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最低指标

实测数据

线路里程(m)

500


路面宽度(m)

3.5


路基宽度(m)

4.5


平曲线半径(m)

15


最大纵坡(%)

9


路面

厚度

水泥板块厚度(cm)

18


沥青面层厚度(cm)

5


路面状况评定

水泥路面状况指数PCI

60


水泥路面板块完好率(%)

90%


沥青路面状况指数PCI

60


安保设施

规范最低要求


注:线路里程指道路至村口的里程,应扣除村内里程。

2.桥梁检测项目

检测项目

最低等级

评定等级

小型车辆通行

常规检测


重型车辆通行

动静载试验

满足规范要求


根据实测数据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质量检测评定报告,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将达到最低指标要求的道路纳入交通部门管养范畴,并按标准进行养护费的补助,对于未达最低指标要求的道路将其移除数据库


附件3

农村公路市级补助标准

 

 所在地区

桥梁、隧道

农村公路提升改善


提升/新建

改善


(元/m2)

(万元/km)

弯道改善(万元/处)

增设错车道(万元/处)

路肩硬化(万元/km)

纵坡改善(万元/100m)

排水设施改善


新增边沟(万元/km)

增设涵洞(万元/道)


平原

山区

平原

山区


海岛

1300

60

3

6

1

2

10

 

5

 

6

0.2


欠发达乡镇

1300

50


南三县

1200

45


其他县市

1000

40


注:弯道改善中回头弯道参照2个标准弯道进行补助。

农村公路县级补助标准建议

 

 所在地区

桥梁、隧道

农村公路提升改善


提升

新建

改善


(元/m2)

(万元/km)

弯道改善(万元/处)

增设错车道(万元/处)

路肩硬化(万元/km)

纵坡改善(万元/100m)

排水设施改善


新增边沟(万元/km)

增设涵洞(万元/道)


平原

山区

平原

山区


海岛

1300

25

50

3

6

1

2

4

 

5

 

2

0.2


欠发达乡镇

1300

25

50


一般乡镇

1200

25

50


注:1、美丽公路绿化工程乡道按8万元/公里补助,最低要求公路边两侧宽5米及以上;村道按5万元/公里补助,最低要求公路边两侧宽3米及以上。

2、改善项目里增设港湾式停靠站按2.5万元/座补助。

3、乡道提升工程县级补助平原80万元/公里补助(山区100万元/公里),加密工程平原150万元/公里(山区180万元/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