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8-14044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象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8-0010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8〕93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办法(试行)

为加快培育产业优势发展、科技高度领先、三产深度融合的精致农业示范园,全面打造“高效生态、绿色安全、特色精致、美丽休闲”的精致农业样板,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精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和《象山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创建对象

全县范围内从事现代农业生产的休闲观光农业园区或农业生产基地。

二、创建条件

1.园区的经营主体必须是工商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具备合法经营资格,产权清晰,财务规范,信用良好。

2.园区要求集中连片面积60亩以上,主导品种为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龙型主导产业或特色优势产业,且土地流转剩余时限要求5年(含)以上。

3.园区建设必须符合“三改一拆”、“五水共治”、设施用房(地)规范管理等相关规定,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质量安全事故及其他违法行为。

4.畜牧与水产业需在养殖用地规划区内,且符合相关环保要求。

三、创建标准

1.规划布局合理。园区位置交通便利,周边环境生态良好,整体统一规划,产业布局科学合理,且符合当地多规融合要求。

2.产业融合发展。形成1-2个优势突出、特色明显、市场认知度高、效益良好的主导产业,在全县处于领先水平。

3.农业科技先进。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推进农渔业清洁化生产,推广生态循环农业;积极发展智慧农渔业、大数据农渔业、自动化农渔业,促进农渔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引进与推广。

4.功能多元拓展。推进传统农渔业+休闲旅游项目开发,促进农渔业生产、农渔产品加工与观光旅游、休闲垂钓、科普教育、健康养生等产业深度融合,注重推动农产品电商、创意农业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5.质量品牌提升。推进“标准化+”农业,农业标准化生产率70%以上。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行农产品合格证全覆盖,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率90%以上。加大“三品一标”认证,园区全面开展无公害产地认证。加强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培育市级及以上知名企业品牌。

6.综合效益显著。经济效益突出,园区主导产业亩均产出高于全县平均水平。社会效益明显,对当地经济发展、农民就业增收和新农村建设辐射作用强劲。

四、创建程序

1.项目遴选。原则上每年10月底前,由产业主管部门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农业园区(基地)进行申报,并提出推荐意见;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察看,并将评审意见上报县农业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择优确定下一年度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名单,经公示7天无异议后,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行文下达创建计划,一般每年控制在1-2个。

2.建设管理。列为创建对象的,要对照创建方案和创建标准,开展提升和创建(创建期限为一年,特殊情况可申请延期一年),农业产业主管部门加强业务指导。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的(特殊情况除外),三年内取消创建资格,不享受补助政策。

3.考核认定。项目建成后,经创建单位申请,并对照创建标准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资料核查和现场考评(附件2),并将考评结果报县农业项目管理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园区综合考评分80分(含)以上,通过创建;评分低于80分的,不予通过创建,并取消补助资格。

五、扶持政策

坚持主体投入为主、政府奖励为辅的原则,对新创建成功的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已享受招商引资政策的不在此列。

六、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主要包括:

1.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申报表;

2.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规划方案;

3.企业营业执照、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证明;

4.基地(园区)区位图、平面布局图;

5.土地流转协议;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1

                             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创建申报表                                        

园区名称


经营主体


建设地点


创建类型

□生产型           □休闲型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开业时间


上年营业收入

(万元)


计划总投入

(万元)


已累计投入

(万元)


区域面积

       (亩)

其中农业生产面积

         (亩)

旅游功能区面积

         (亩)

农业生产

情况

产品类别、规模、年产值,亩均产值,生产环境、方式、设施设备、科技应用等

 

 

 

 

旅游功能

情况

区位、交通、旅游资源,休闲观光、农园生活、生产体验、乡土教育、健康养生、科普(文化传承)等功能拓展,配套设施设备,日接待能力(人次)、上年接待游客数(人次)、直接收入(万元)等

 

 

 

 

经营管理

情况

土地流转、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制度建设、综合效益等

 

 

 

 

总体规划

情况

中长期发展规划、近期建设计划等

 

 

 

 

 

 

乡镇(街道)政府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县级农业产业化办公室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象山县精致农业示范园考评表 

类  别

自评分

评分

共性项目





1.规划布局(20分)

1.园区规模达到60亩以上,得3分;每增加100亩加1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0



2.园区实际投资200万以上,得3分;500万以上得5分;1000万元上得10分。低于200万不得分,分数不可累加。

10



3.有可行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得5分;否则不得分。

5



4.区位优势明显,与周边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得5分;区位优势一般的,得1-4分;区位优势较差的,不得分。

5



5.园区产业布局合理,功能有机协调,得5分;布局一般的,得1-4分;布局较差的,不得分。

5



2.产业发展(45分)

6.园区主导产业为象山“7+1”农业龙型产业或优势特色产业的,得3分;其他产业的,不得分。

3



7.路、沟、渠等基础设施配套合理,得5分;配套一般的,得1-4分;配套不合理的,不得分。

5



8.农业优良品种应用覆盖率100%,得4分;每减少10个比例,扣1分。

4



9.全面推广县级及以上农林、海洋部门主推的先进实用技术及高效生产模式,得4分;否则酌情扣分。

4



10.建立标准化生产标牌体系,实现技术模式图上墙。全面建立的,得4分;一般的,得1-3分;较差的,不得分。

4



11.开展农业清洁化生产,保持园区环境整洁、美丽,得5分;清洁化一般的,得1-4分;清洁化较差的,不得分。

5



12.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实现质量安全可追溯率90%以上,得5分;建立追溯体系,但追溯率低于90%,得4分,;未建立的追溯体系的,不得分。

5



13.园区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化水平较高。整体形象较好,得4分;形象一般,得1-3分;形象较差,不得分。

4



3.综合效益(10分)

14.园区主导产业亩均产出高于全县平均水平20%以上,得3分;低于20%,得2分;低于全县平均水平,不得分。

3



15.带动周边农村、农民共同发展致富。带动效果显著的,得3分;效果一般的,得1-2分;效果较差的,不得分。

3



个性指标





生产型

(25分)

16.推广应用生态栽培、绿色植保等环境友好型技术模式1项以上,得5分。

5



17.机械化程度高,得5分;程度一般,得4分;程度较低,0-3分。

5



18.信息化程度高,得5分;程度一般,得4分;程度较低,0-3分。

5



19.园区通过无公害以上认证,的得5分。

5



20.拥有企业自主品牌,知名度较大的,得5分;知名度一般的,得4分;没有知名度的,0-3分;没有企业自主品牌的,不得分。

5



休闲型

(25分)

21.具备休闲观光、农园生活、生产体验、乡土教育、健康养生、科普(文化传承)等功能5项以上,得5分,每减少1项扣1分,扣完为止。

5



22.路标、指示牌、停车场健全,得5分;一般的,得4分;较差的,0-3分。

5



23.休闲旅游配套设施完善,得5分,一般的,得4分;不完善的,0-3分。

5



24.有专(兼)职的旅游管理人员,得3分;没有的,不得分。

3



25.休闲时间可达半天以上,得2分。

3



26.每年举办大型农业节日等相关文化展示、休闲体验活动1期以上的,得2分。

2



27.年接待游客5000人次以上,得2分;3000人以上,得1分;否则不得分。

2



考评结论

合格□  不合格□ (备注: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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