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扶持办法 为全面开展农业绿色发展行动,根据《关于加快发展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54号)和《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着力推进精致农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从事生态循环农业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种养大户,重点扶持“一区”(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和“二链”(田园秸秆精深加工产业链与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生态链)。 二、补助标准 (一)打造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区 1.围绕田园秸秆、畜禽粪液、腐烂柑橘等当地农业有机废弃物处理,开展资源精深加工或者就地循环利用,培植若干家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企业,加快推进园区中循环和县域大循环网络体系建设,对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项目,经县政府同意,可实行“一事一议”扶持政策。 2.列入示范性美丽牧场建设的畜牧小区、养殖场,重点对绿化景观、道路建设等环境进行提升改造,通过验收后,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20万元,每年总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二)田园秸秆精深加工产业链 3.对符合补助条件的专业从事田园秸秆收集打捆和粉碎的加工企业,每吨奖励100元,每年总奖励金额不超过40万元。 4.对养殖规模500头以上且列入生态发酵床改造建设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新建项目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10万元,改造项目每家奖励资金不超过5万元,每年总奖励资金不超过40万元。 (三)畜禽粪污循环利用生态链 5.对已取得肥料登记证(污泥有机肥除外)等符合补助条件的有机肥,实行总量控制,固体颗粒有机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80万元;污泥有机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有机液肥每年补助资金不超过40万元。 6.沼液配送:对符合补助条件的沼液配送企业,在市补基础上,县每吨配套补助10元,每年总补助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三、申报程序 1.提出申请:循环农业示范企业、示范性美丽牧场建设与生态发酵床改造项目,在选址符合规划情况下,每年度3月底前(2018年6月底前),由业主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县项目联席会议审定后,下达拟建项目计划。 2.组织验收:项目实施完成后,业主向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一事一议”项目由县产业办组织验收,有机肥与田园秸秆项目由县农技推广中心组织验收,示范性美丽牧场、生态发酵床与沼液配送项目由县畜牧兽医总站组织验收),确定补助项目及金额,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补助文件。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 附件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