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2961753/2018-14031
 组配分类 规范性文件  发布机构 象山县政府办公室(法制办)
 成文日期 2018-07-1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件有效性 有效
规范性文件编号 BXSD01-2018-0009
文件编号 象政办发〔2018〕92号
文章正文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0日       

 

象山县2018年度农产品品牌化建设

扶持办法(试行)

为推进以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为重点的品牌建设,扩大我县农产品的知名度与美誉度,提高其市场综合竞争能力,根据《关于加快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推进精致农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象政发〔2018〕68号)和《象山县农业产业项目管理办法》(象政办发〔2016〕194号)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标准

1.培育农产品放心主体和示范教育基地。对通过考核验收,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放心主体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评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教育基地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生产规模50亩及以上且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追溯的主体,每家一次性奖励0.5万元(一个基地多个产品建立全程追溯,不重复奖励);实行主体追溯的业主,每家一次性奖励0.2万元。

2.加快“三品一标”发展。对新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的有机食品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3万元、5万,同一单位多个产品同类认证的就高奖励1个;对通过无公害农产品复查换证、绿色食品续展认证、有机食品(中绿华夏颁证)续展认证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0.5万、1万、2万元,同一单位续展多个产品的就高奖励1个。对获得国家绿色食品原料基地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对获得农业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认证的一次性奖励5万。

3.推行农业标准体系。对主持国家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省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行业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市级地方标准制定并已发布实施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1万元;主持修订的分别减半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和市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3万元和2万元。

4.争创农业知名品牌。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品牌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国家原产地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农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一次性奖励5万元。

5.建设品牌示范门店。鼓励企业到国内大中城市、宁波市下辖的各县市区主城区及AAAA级旅游景区等发展象山公用农产品品牌示范门店,按照政府要求的统一装修风格,店面面积40平方以上,房子剩余租用期3年以上;采用“线下体验、线上销售”的经营模式,与农业企业、基地、农户等建立直供、直配合作关系,配备专业的农产品检测设备,实行农产品自检自测,主营“三品一标”、名牌名标等认证的象山优质农产品。政府部门对通过认定的品牌示范门店实行动态监测,经营良好的企业按照40%、30%、30%的比例分三年给予奖励10万元,年度监测不合格的取消当年奖励,每年认定家数最多不超过5家。

6.做好农业展示展销。由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组织参加农产品展示展销活动的,市内每个摊位奖励0.2万元、省内每个摊位奖励0.3万元、省外每个摊位奖励0.5万元,对在展销活动中获得省级以上优质农产品金奖、银奖的,分别奖励1万元和0.5万元;国(境)外参展的企业,结合象山农产品公用品牌宣传的,每个摊位奖励2万元

7.推进旅游商品开发鼓励企业深度挖掘象山本地特色农产品的文化、历史等内涵,对其进行旅游商品化包装、设计,且通过“母子商标”的形式主打“象山半岛味道”等农产品公用品牌,对新设计的符合条件的产品包装,且印制1000个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0.1万元,同一主体多个产品开发不重复补助,已享受其他同类补助的主体不予重复补助。

二、申报要求

1.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需要根据项目性质填写《象山县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审核。

2.申报品牌奖励补助的,需提交相关证明书原件和加盖申报单位红章的复印件。

3.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于10月20日前将申请表连同附件证明材料提交县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县农林局五楼,联系电话65738663),逾期不再受理。

三、补助办法

1.县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建农业项目专家组,负责项目补助的指导、审核、验收等工作,经农业项目管理联席会议讨论同意后予以奖励。

2.补助主体必须财务规范,申请补助需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证明,如有弄虚作假行为,3年内取消该项目补助资格。

3.同类性质不重复奖励。

4.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附件:象山县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奖励申请表

 

附件

                                象山县农产品品牌化建设奖励申请表

 

申报单位

(盖章)

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开户行名称

开户账号

申报项目

申请金额

万元

申报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县产业化办公室审核意见

(盖章)

 

审核人:            年  月   日

申报单位负责人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注:行业主管部门是指县农林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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