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象环催[2018]第92号
石金元(养殖户):
你单位在禁止养殖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活动的,在本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拒不停止,这一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于2017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的行政处罚(象环罚[2017]132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54条之规定,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方式如下:
将罚款人民币壹仟元和加处罚款壹仟元(见附件)缴至“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象山支行,帐号:392258350347。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如你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本局依法将申请象山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局地址:丹东街道新华路191号 联系电话:65735558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
附件:
石金元(养殖户)加处罚款计算办法
一、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
二、逾期天数。从2017年12月8日起算(不包括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
1、2017年12月8日— 2017年12月31日 24天
2、2018年1月 2日 — 7月13日 185天
共计209天
三、加处罚款数额计算结果。
公式:罚款数额×逾期天数×3%
1000×209×3%=6270(元)
四、加处罚款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之规定,确定对石金元(养殖户)加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
象山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