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在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6-05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相关房屋所有人:

为加强房屋安全鉴定行业监督管理,规范房屋安全鉴定市场行为,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并依据市住建委《关于2017年度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的通报》文件精神,决定对原在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名录进行调整,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1),同时将有关鉴定管理要求明确如下:

一、名录在册的鉴定机构必须严格遵照《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论真实、科学、准确。对开展鉴定业务不规范,出具结论不真实、不准确的鉴定机构,房屋安全管理部门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二、各鉴定机构应及时就鉴定过程中的房屋质量、安全隐患与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鉴办)进行沟通,出具报告前必须向安鉴办报备,且必须按规定进入宁波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取得宁波统一编码(统一标注在封面右上角)。未取得宁波统一编码出具的鉴定报告,一律无效。

三、房屋危险性等级达到C级、D级的鉴定报告,必须在报告出具的同时书面报安鉴办备案,报告出具3日内未送达的予以处罚。

四、涉及政府许可(备案)事项的鉴定报告,必须经安鉴办审核确认并出具鉴定报告审核表(详见附件2)方可生效。

五、对未列入名录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象山县内开展房屋安全鉴定业务前,必须向县住建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开展鉴定业务s1

六、规范鉴定业务委托行为,一是委托人向镇乡(街道)提出申请,由镇乡(街道)汇总后移交县住建局统一安排;二是直接委托鉴定机构名录中的单位,杜绝委托代理人的不正常现象,避免产生纠纷。

七、民宿、农家乐等鉴定项目可通过两个途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1)每月8日前由各镇乡(街道)汇总辖区内需安全鉴定的清单报县旅委,县旅委报备后移交县住建局,住建局统一安排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在业务受理后(资料齐全)15日内完成检测并出具鉴定报告,并建议鉴定机构视批量情况进行收费优惠。(2)民宿、农家乐经营业主自行联系名录中鉴定机构。

八、为减少破损检测对房屋装修的损坏,建议民宿、农家乐经营业主在装修前委托房屋安全鉴定。

九、安鉴办将根据市住建委《宁波市经营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在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月度评分(详见附件3)。

十、自本文件发布日起,象建房〔2017〕26号文件同时废止。





象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8年5月29日


附件1 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汇总名录.doc

附件2 象山县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审核确认表.doc

附件3 在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月度评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