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电瓶车违规不服处罚、阻碍执行职务被拘
发布日期: 2017-09-26 浏览次数: 次 字号:[ ]

  记者 陈柳伊 通讯员 贺恺 

  9月22日上午9时许,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警力在丹西街道天安路小白象执勤点纠正交通违法行为时,遭到两名违法驾乘电瓶车女子辱骂、推搡、追打,执勤警力依法采取处置措施。

  目前,涉事的两名当事人因构成阻碍执行职务违法行为,已被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

  交警执法,是在对驾车者、道路交通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负责,这种对生命关护的执法是善意,应该赢得所有人的尊重。然而,发生在我县的这一事件,当事人辱骂、推搡、追打执法人员,妨碍交警执行公务,这种无视法律尊严的行为,应遭到全社会谴责。

  交警部门是《道路交通安全法》执法主体,交通管理执法中的查纠和处罚是安全管理的手段,其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使交通参与者受到教育,确保道路畅通安全有序。交警直接与群众打交道,长期战斗在执法第一线,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功不可没。但是由于部分驾驶人员法制观念淡薄,对公安交警依法纠正交通违法、督促违法人消除违法行为,确保安全、文明驾车的善意,看作是只为了罚款、与其过不去,错误地予以抵触、敌视和对抗。纪律要求民警做到文明执勤,少数违法人员认为民警不敢对他们怎么样,往往就会在现场采取胡搅蛮缠、无理取闹等方式拒绝或妨碍民警执法,少数不法之徒在这种情形下甚至暴力阻碍交警的正常执法。

  交通民警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压事故、保畅通、保安全,付出了艰辛的汗水,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和保护。在此,我们呼吁广大市民,在参与交通时一定要文明守法,对《道路交通安全法》怀有敬畏之心。遇到交通违法行为被现场处理时,应配合警方执法,如果认为执法人员有不对之处,可以进行申诉,不要在现场做出过激和不理智的行为。